生猪疫情的报告、认定、发布和相关生猪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猪疫情以及疫区认定信息发布后的下一个自然日起,处于疫区的交割厂库停止签发标准仓单,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停止办理车板交割业务。
疫情信息公开发布后,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不得用于交割配对、交易、转让、提货、作为保证金等;
(二)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已经完成交割配对但尚未过户的,不予过户,交割终止,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退还买方会员货款;
(三)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已经注销但尚未完成期货生猪交付的,处于疫区的厂库应当停止发货,并不再承担发货责任。对于尚未交付的期货生猪,厂库应当在疫区认定信息公布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货主退还相应价款。价款=(生猪价格+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尚未交付的期货生猪重量。其中,生猪价格、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取疫区认定信息公布日的当月合约结算价和相应升贴水;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日的当月合约已摘牌,则取当月合约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和相应升贴水;若当月不是合约月份,则取前一合约月份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和相应升贴水。货主未在规定到达日到达厂库后发生疫情的,厂库不退还当日相应货款。